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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行为的通知

· 2023-02-16

各县市区(管理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直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行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就医用药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规范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2号)、《关于印发<永州市公立医疗机构低值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医保发〔2021〕15号)、《永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低值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永医保函〔2022〕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带量采购的协议非公立医疗机构和药店以及在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耗材的生产、经营企业。

二、采购平台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使用的药品和高值耗材(含带量采购目录产品,国家、省要求的低值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必须按要求在湖南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或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管理子系统上采购(株洲联盟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目录除外);株洲联盟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必须在株洲联盟医药集中限价采购平台上采购;低值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含市际联盟的带量采购低值医用耗材)必须在永州市低值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市采购平台)上采购(国家、省规定的产品除外)。

三、采购要求

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所需药品和耗材必须在规定的采购平台上采购,严禁线下采购或网外采购。特殊情况下,公立医疗机构采购非挂网目录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含国家、省要求的低值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按省里相关文件执行;特殊情况下,采购非挂网目录的低值医用耗材,在征得市医保部门同意后,可先采购和应急使用,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备案手续。各级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金额不得超过本医疗机构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备案采购低值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金额不得超过本医疗机构年度低值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采购总金额的5%。医疗机构采购药品耗材验收合格后入库名称需与在平台上采购的名称保持一致。

四、带量采购

1.约定采购量。以医疗机构报送的年度预采购量结合医疗机构历史采购使用量来确定测算基数,根据中选产品企业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年度约定采购量。

2.采购周期。以下发的中选结果执行文件规定的采购周期为准。

3.合同签订。原则上购销合同每年一签,其中:国家组织药品和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三方购销合同由医疗机构委托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统一签订,省级及省际联盟、市际联盟带量采购合同按下发的文件要求执行,由医疗机构委托医保部门统一签订或由医疗机构自行签订。由医疗机构自行签订带量采购购销合同的,须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报送到医疗保障部门进行备案,以便市医疗保障局开展医保基金预付、采购情况调度等相关工作。

4.基金预付。各级医保部门在协议医疗机构签订带量采购合同后1个月内,按照合同采购金额的50%向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所付费用从该医疗机构报销的医保费用中扣除。开展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批次不再实行基金预付。

5.采购使用。公立医疗机构要优化药品、耗材使用结构,鼓励优先使用中选药品、耗材。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约定的品种、数量、价格、厂家等内容进行采购,同一厂家同一品名不同规格的中选产品可以进行折算。原则上中选药品使用量不得低于年度内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总用量的80%(通用名不同,但完全可以由中选药品替代的药品,也计算为与中选产品同通用名)。

6.结余留用。国家组织、省级及省际联盟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按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开展结余留用工作;市级联盟带量采购药品参照国采药品结余留用政策开展结余留用工作;低值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可单独收费且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中选产品参照国采药品结余留用政策开展结余留用工作。结余留用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医疗机构在收到医保部门拔付的结余留用资金后,在2个月内完成医疗机构内部考核工作,根据考核结果分配结余留用资金并落实到位。

五、低值医用耗材挂网管理

1.资质审核。市采购平台要加强低值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产品挂网资格审核,凡是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产品一律不予挂网,已挂网的撤消挂网资格。

2.价格联动。市采购平台加强挂网产品价格与省内其它市州采购平台挂网产品价格的比对,凡是低于我市挂网价格的产品,要求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按不高于省内其它市州最低有效挂网价格的原则在规定的期限内调整挂网价格。

3.价格纠偏。挂网价格高于全省其它平台最低有效挂网价格、挂网价格严重偏离市场规律、流通环节加价幅度过大的产品,生产企业应自主向市采购平台申报调整价格;若企业不申报,核查确认后,在全省其它平台该产品最低有效挂网价格的基础上再降10%作为限价,若企业不同意,则撤销该企业所有产品的挂网采购资格。

4.产品退出。对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有效供应或两年以上无交易记录的产品,按程序撤销挂网。撤销挂网后两年内不接受该产品再次申请挂网。

5.其它相关要求按照《永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低值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永医保函〔2022〕15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供应管理

1.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药品采购、配送实施两票制,药品交付执行货票同行。

2.配送企业要切实加强对药品进货、验收、贮存、出库、运输等环节的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网上订单需求按合同或协议配送,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时按量或停止配送药品。

3.配送企业应根据医疗机构的采购计划备足货源,当医疗机构提出采购信息后,配送企业应在12小时内响应,48小时内配送到位。

4.配送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履约或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造成严重事件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市药品耗材配送,并列入不良诚信记录。

5.对符合相关资质要求且在我市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业务的企业实行备案制管理,动态调整,未在我市医保部门备案的配送企业不得在我市开展相关配送业务。在市直公立医疗机构开展配送业务的企业直接到市医保部门备案;在县市区(管理区)公立医疗机构开展配送业务的企业在当地医保部门备案,备案情况由县市区(管理区)医保部门报送市医保部门。相关文件另行制定。

七、货款结算

医疗机构作为货款结清的第一责任人,应将药品耗材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结清货款,在购销合同规定期限内,实行在线支付企业药品耗材货款,因平台系统原因暂不能实现在线支付的实行线下支付。其中:国家组织、省级及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耗材货款结清时限为交货验收合格后的次月底,省抗菌类药物专项集中采购货款结清时限为交货验收合格后的90天内,株洲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货款结清时限原则为收货验收合格后的60天内,市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低值医用耗材货款结清时限为交货验收合格后第三个月底(从验收合格当月开始计算),探索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耗材货款医保基金直接结算。

八、工作要求

1.精准报量。各公立医疗机构在组织带量采购产品报量时,应结合本医疗机构的历史采购使用量(含带量采购产品可替代的产品使用量),科学、合理提出年度预约定采购量。严禁出现有量不报、少报多采、报量不采少采的现象。

2.严格审核。各级医保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的历史采购使用情况,对申报的年度预约定采购量进行认真审核,对年度预约定采购量与历史采购使用量相差较大的,通过函询、约谈等方式要求医疗机构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予以纠偏。

3.加强调度。实行一月一调度,一季一通报的工作制度,各级医保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含纳入带量采购范围的协议民营医疗机构及药店)采购、结算情况的调度,督促各医疗机构按时间节点完成采购任务,确保年度约定采购量的完成。

4.严格纪律。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阻止或妨碍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耗材入院,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对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耗材组织二次议价或以各种名目要求企业返点、返款、赠物。药品耗材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不得向药品耗材采购单位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一经查实,将列入商业贿赂不良纪录。

5.强化考核。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考核,将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耗材的采购使用、货款结算等情况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列入医保协议医疗机构考核内容,对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医疗机构进行约谈、通报。市医保部门将各县市区(管理区)医保局关于药品耗材采购等方面日常工作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一个重要依据。

在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7日

附件一:(永医保发〔2023〕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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