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保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印发的《河南省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豫医保办〔2020〕40号)有关要求,按照采购文件规定,为确保十三省(区、兵团)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期满接续联盟采购中选结果的顺利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药品范围
1.十三省(区、兵团)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期满接续联盟采购中选品种(见附件1)。
2.十三省(区、兵团)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期满接续联盟采购备选品种(见附件2)。
(二)执行机构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豫军队医疗机构、有约定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均应参加,鼓励其它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参加集中带量采购的各级各类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医药机构)
二、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2024年9月10日至2025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合同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约定采购量
十三省(区、兵团)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期满接续联盟采购中选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十三省(区、兵团)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YPLH-YD2024-1)中有关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医药机构须优先采购使用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医药机构非中选产品使用量不高于同品种药品用量的20%(含未报量公立医疗机构)。
三、相关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各级医保部门加强对辖区医药机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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